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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0万
水路/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5万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高2万
水路/陆路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高0.5万
保障期限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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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 产品名称:招商信诺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投保年龄:20周岁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90天
  • 销售区域:北京、深圳、上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山东、四川、辽宁、陕西、重庆、河南、江西、青岛、天津、福建(除厦门)、安徽
  •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并确认已经了解并同意保险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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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

    1)投保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不接受指定。

    保单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由于电子保单及投保成功信息将发送到投保信息中所填的手机中,请务必准确填写。如果您在1个工作日后仍然没有收到电子保单,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2咨询。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产品相关条款文件编号:
    招商信诺[2018]意外伤害保险084号

    本页面提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理赔要求等重点要求,以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每个投保人限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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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说明

投保须知及声明 免除责任 保险条款 提示书
为确保您的利益,请您在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等待期、确诊医院、保障期限等投保信息。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
投保须知及声明
投保年龄: 20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90天
等待期:
保障项目:
航空意外保障项目: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因该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陆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但该交通工具不包括网约车。
保单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由于电子保单及投保成功信息将发送到投保信息中所填的手机中,请务必准确填写。如果您在1个工作日后仍然没有收到电子保单,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2咨询。
《招商信诺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免责声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醉酒 或受毒品 的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规定;
八、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赛车 ;
十、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 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 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 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犹豫期为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 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 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 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 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 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
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咨询及投诉(95362);也可以向当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保险纠纷投诉处理中心投诉(深圳:12378 北京:12378 广东:020-12378 上海:12378 浙江:12378;4006057178 江苏:4008012378 苏州:4008012378 四川:028-12378 湖北:12378 ;027-88012378 山东:12378 辽宁:12378 青岛:12378 陕西:12378 湖南:12378 重庆:12378 河南:0371-12378;0371-85512378 江西:12378 天津:12378 福建:12378 安徽:12378;0551-62612378 云南:12378 宁波:12378 ;0574-87086650);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温馨提示:我公司从未销售过非保险金融产品,更未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士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敬请知悉。
十三、我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具体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等信息详见我公司官网www.cignacmb.com信息披露-偿付能力信息。
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风险,投保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解除保险合同风险:一般规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前几年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因为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提前解约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为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与运营成本,退保时需要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中进行扣除),通常退还给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请您关注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并慎重决策。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请您特别注意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这些产品的分红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或投资回报。这些产品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您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将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3、财务缴费风险: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注意缴费年限,并充分评估自身是否有足够稳定的持续缴费能力,通常缴费能力可能受到个人资产、收入、年龄、健康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4、其他相关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有自动续保、自动垫缴、效力恢复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并涉及附加条件,请您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在投保书上谨慎选择。
5、 我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具体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等信息详见我公司官网www.cignacmb.com信息披露-偿付能力信息。
以上内容,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为您解释说明。本文本仅作为投保风险提示使用,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请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我已逐项阅读并同意投保须知及声明、免除责任、保险条款、提示书